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宋某荣等6名涉恶势力性质犯罪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荣、黄某、陈某明、周某乐、曾某、赖某龙等自2017年结识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上犹县东山镇、黄埠镇等地的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逐步形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经统计,在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团伙共实施了7起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轻微伤,损毁他人财物若干,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荣、黄某、陈某明、周某乐、曾某、赖某龙结伙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打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公共场所安全秩序,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维跃 曾敏 记者 吴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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