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字〔202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我市施工图审查改革,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在坚守工程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将施工图审查后置,实行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环节和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施工图审查改革起始时间为2021年9月1日。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施工图审查后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要件(特殊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实行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三类,即:低风险工程、特殊建设工程、一般工程,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施工图审查:
1.低风险工程取消图审。建立低风险工程免审清单(详见附件1),取消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图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书面告知承诺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保证承诺书,由设计单位将整套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江西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
2.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图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一般工程自主选择图审。除低风险工程、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选择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图审的,实行容缺后补和告知承诺审批;建设单位选择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图审的,凭质量保证承诺书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住建部门组织事后核查。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事中事后核查。实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核查制,对低风险工程和一般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不图审的,由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覆盖核查。后期视核查情况,可调整核查比例。核查工作应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30个工作日内及基础施工之前完成。核查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由住建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施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该项目已取得的许可,不再实行容缺后补和告知承诺审批;住建部门按照承诺约定事项,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控。所有工程项目须在基础施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核查),取得施工图审查(核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取得施工图审查(核查)合格书前,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开展拆除旧有建构筑物、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和支护、开通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作,但不得进行工程项目基础施工。
(三)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先勘察、后设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并严格实行校审质量管理制度,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受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核查)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质量负审查(核查)责任。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后置,加快审批效率。住建部门要强化施工图质量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服务情况的监管。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信用监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按流程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并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等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思想认识。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把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确保改革工作从高处推动、从细处精耕、从深处落实。
(二)要强化工作调度。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已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各地要及时制定本地政府购买图审服务、事后核查、申诉机制、信用考核评价等方面的配套文件,确保新旧模式有序衔接。各级财政要将施工图核查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三)要强化部门配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完善办事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四)要强化宣传发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图审查改革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措施、办事流程等,有效扩大政策红利效果。
附件:1.低风险工程项目清单(免审)
2.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必审)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低风险工程项目清单(免审)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民用建筑
1.3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地下室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
2.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配套用房;
3.除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外,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24米、层数不超过4层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单建的非人防地下空间;
5.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含1500平方米)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
(二)工业建筑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小于24米,跨度小于18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层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多层厂房或仓库,地下不超过1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丙类大中型、丁戊类大型除外);
2.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丁戊类的物流仓库(大型除外);
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厂区配套用房。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小区、厂区等项目内的配套市政工程;
(二)30米以内的城市支路及村镇道路(特殊道路及涉及桥梁、隧道等除外);
(三)5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配套用房;
(四)公园绿化建设项目;
(五)管径小于1000毫米的给排水管网工程;
(六)架空线整治和落地工程。
三、专项工程
(一)装饰装修工程
1.装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公共聚集场所、涉及使用性质和结构改变的除外);
2.成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二)幕墙工程
1.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且高度低于50米的单项幕墙工程;
2.石材幕墙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在三层以下的单项幕墙工程。
(三)二级轻钢结构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构筑物
中小型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等)。
附件2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必审)
一、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
1.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二、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
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四、结合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
五、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类工程。
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
1.涉及结构改变的,包括墙体存在新增、增加楼面荷载、增减楼梯、增减楼板、对原主体(梁板柱及承重墙)进行改变,如局部增设夹层结构、局部楼板开大洞拆除梁或板等;
2.涉及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
3.涉及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改变的;
4.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
七、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
八、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
九、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以及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历史建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涉及城市重点地段项目,涉及纪念性、标志性或处于城市重要节点的项目,涉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涉及防洪安全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
十、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项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施工许可前审查的各类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