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戚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4月14日,赣县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赣县某小区院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停放着一辆货车改装为柴油储罐,车厢内安装了一台便捷式加油机。经查,当事人戚某某未经许可,将非法改装的货车作为储油设施,并利用皮卡车作为配送及加油设施,非法从事柴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加油设备和储存设施予以查封。4月15日,应急管理局对戚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戚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戚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柴油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该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例,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柴油属于违法行为,既扰乱市场秩序,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又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中国体育彩票市南康区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专库存放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3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中国体育彩票市南康区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中国体育彩票市南康区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将柴油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中国体育彩票市南康区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将柴油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42项的规定,给予中国体育彩票市南康区某物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风险。该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警醒相关人员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同时,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3.信丰县小河镇某烟花爆竹经销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8日,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对信丰县小河镇某烟花爆竹经销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载量为100箱/100kg,而实际上烟花爆竹经销点内存放烟花爆竹共计187箱,已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信丰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烟花爆竹经销点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信丰县小河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第三款的规定,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对信丰县小河镇某烟花爆竹经销点作出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要符合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内进行经营零售。严厉打击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在烟花爆竹零售行业起到警示作用。
4.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8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开展执法检查时,经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地址为南康区龙岭镇樟桥村井下安置点京珠线旁,现场经营的地址为南康区龙岭镇金塘村105国道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南康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经过调查,认定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3项,南康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案件,违法行为是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本案中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缺乏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存有侥幸心理,缺乏安全意识,未按照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登记地点经营烟花爆竹,这种行为存在重大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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