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本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主体
社会评议坚持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动工作的原则,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评议内容
社会评议主要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方式
评议工作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一)问卷调查。设计问卷调查表,在局门户网站,由公众进行网上评议。
(二)社会调查。通过征求意见函或座谈评议的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四、评议时间
社会评议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局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评议结果
社会评议情况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价意见和建议,局办公室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梳理,分解落实到相关处室单位,制订措施,积极整改,并由监督部门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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