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诉讼
一、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对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4、经复议的人防行政案件,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5、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诉讼参加人
1、原告
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
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三、诉讼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应当在知道市或区、县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经复议后申请人不服起诉的,原告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原告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四、起诉与管辖
直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复议后起诉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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