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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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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复议

一、受理范围 
  1、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或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的结建审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复议机关的选择  
  对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四、申请方式
  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 

  五、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享有陈述、答辩权。  
  2、回避  以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回避:
  (1)复议组成人员有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2)复议组成人员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复议组成人员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复议的。  
  3、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

  六、受理机关的义务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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