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复议
一、受理范围
1、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或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的结建审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复议机关的选择
对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四、申请方式
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
五、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享有陈述、答辩权。
2、回避 以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回避:
(1)复议组成人员有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2)复议组成人员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复议组成人员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复议的。
3、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
六、受理机关的义务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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