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水利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和底线。任何一丝松懈、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压紧压实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现精选一批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本期案例聚焦于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安全制度流于形式、关键人员脱岗虚岗等“常见病”“多发病”。这些行为看似“小节”,实则暴露了部分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懈、安全投入不足等深层次问题,是潜伏在身边的巨大安全隐患。
希望全市水利行业各从业单位以此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共同筑牢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的坚固堤坝。
一、安远县三百山镇某水电站发电工无证上岗案
2024年5月,安远县水利局对农村小水电站梅某某无证上岗进行核实调查。经查,安远县三百山镇某水电站发电工梅某某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或低压电工证)的情况下,进行上岗发电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安远县水利局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持证人员上岗,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山东某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兴国县分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施工案
2024年9月,兴国县水利局对山东某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兴国县分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施工行为进行核实调查。经查,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兴国县分公司,于2022年10月5日开始对兴国县某在建水库水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当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员操作证、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零系统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兴国县水利局对该企业做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大余县某水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弄虚作假案
2025年5月,大余县水利局对某水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弄虚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经查,江西省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派驻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高某某检查当日不在岗,而钉钉打卡考勤记录却显示已现场打卡,存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对江西省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列入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中国体育彩票水利市场管理评价扣2.5分,有效期一年。
四、石城县某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
2024年8月,石城县水利局对县城某水库工程项目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核实调查。经查,该企业2023年入场施工开始未设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属于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石城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其立即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五、石城县某水库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理未开展重大隐患事故排查案
2024年8月,石城县水利局对县城某水库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理未开展重大隐患事故排查的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经查,该工程没有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石城县水利局对江西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立即对该水库工程按规定完善项目监理的综合检查及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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