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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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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排污权储备和交易工作,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中国体育彩票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627日至711日,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邮寄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797-8685087

电子邮箱:gzhbdqzx@163.com

通信地址:中国体育彩票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号中国体育彩票市生态环境局8811室(邮编:341000);

来信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中国体育彩票《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体育彩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1

中国体育彩票《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十四五”以来,我市坚持“总量置换、减量置换”原则,大力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腾笼换鸟”工作,“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预计可完成,有力保障了我市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现阶段,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取确认方式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在完成“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指标有一定余量,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减排量指标,如未实施排污权储备与交易,余量指标将“清零”,无法用于“十五五”期间项目建设,“十五五”初期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预支后续年度减排指标。对此,实施排污权储备交易改革,通过市场机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的产权,可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保障全市项目落地实施所需环境要素,可有效解决下一个五年规划初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供给不足、审核难批的问题。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55月,我局结合江西省九江市、山东省临沂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已实施排污权储备与交易地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611日,我局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1条已采纳,已根据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737条,包含总则、基本定义、一般规则、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其他事项、附则。

(一)总则。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起草依据,明确了排污权交易行为的地域、主体要求,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市政府储备机构相关职责。

(二)基本定义。基本定义主要明确了排污权、富余排污权、“现状管理”、储备与出让、出让金和交易收入等概念。

(三)一般规则。一般规则主要明确了排污权交易指标、行业,以及适用于无偿划拨的豁免情形。明确了获取排污权的时间节点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核定规则、排污权期限和续期要求,富余排污权交易和收储要求,以及与排污许可证关系。

(四)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储备主要明确了排污权收储原则、情形、程序等。

(五)排污权出让。排污权出让主要明确了排污权出让原则、交易收入的管理,以及企业有偿、无偿取得排污权形成富余并被收储后,可在一定情况下支持同一企业项目建设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主要明确了排污单位在排污权储备和交易过程中相应责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应责任。

(七)附则。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解释权。

附件2

中国体育彩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储备、出让等交易行为,助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体育彩票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体育彩票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613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体育彩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06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体育彩票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须遵守本办法。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出让的,须报中国体育彩票市人民政府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第三条所有纳入或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相应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应通过交易方式取得(部分豁免有偿交易项目或情形按第十六条执行)。所有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均应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实施。禁止企业、单位和个人脱离实际建设项目凭空开展交易,或以虚构项目的方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缴纳环保税、污染减排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责推进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组织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储备交易资金的收支监管,负责保障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经费。

市税务局负责征收政府排污权交易收入。

第五条市政府储备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负责排污权的核算和认定,负责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出让数量对应项目以及有偿收储、出让价格等有关资料,建立全市储备和出让管理总清单及各县(市、区)分清单。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即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具体表现为排污单位按照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集中供热、淘汰关停等减排措施,以及废水(气)集中治理单位通过新(改、扩)建等方式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后,所产生的可用于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通过交易有偿取得的排污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核减的,核减部分也可形成富余排污权。

第八条 “现状管理”主要针对排污单位在本办法印发前无偿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本办法印发后,相关指标可由排污单位继续使用。

归属“现状管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排污单位完成减排后,应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形成富余排污权后,纳入储备或进入市场交易。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机构通过无偿收储、有偿收储等方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无偿收储是指市政府储备机构按程序以无偿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排污权纳入排污权储备库的行为。

有偿收储是指由市政府储备机构按照原出让价格或排污权最新交易基准价回购排污权,并纳入排污权储备库的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交易方式包括电子竞价、单向竞价、协议出让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电子竞价是指交易机构组织竞买方以网络动态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电子竞价信息内容包括自由报价起止时间、限时报价开始时间、报价周期等。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议出让是指由交易主体之间自主协商确定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交易要素,并通过交易机构完成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交易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的交易方式。

排污权出让方为市政府储备机构的,视为“一级市场”交易,交易方式可采用协议出让、电子竞价、单向竞价;排污权转让方为排污单位的,视为“二级市场”交易,交易方式可采用电子竞价、单向竞价。

排污权交易统一在江西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金,即政府将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并向受让单位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排污权的货币补偿。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出让排污权获得的收入和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的收入。

第三章 一般规则

第十二条用于完成国家和省级减排任务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污权,以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核算不予认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得作为排污权储备来源和交易标的。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十四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参照执行;“十五五”期间国家主要污染物管理类目如有变更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也相应调整重点重金属参照执行)储备和交易的范围应是现有排污单位于202111日以后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总磷排污权,其储备和交易的范围应是现有排污单位于202611日以后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应经生态环境部核定后形成富余排污权,其中生态环境部未提出明确意见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定。上级划转的排污权除外。

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排污权的收储面向所有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排污权有偿交易面向造纸、印染、稀土金属矿开采行业排污单位,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交易面向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平板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权有偿交易面向纳入“两高”项目重点管理清单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排污单位。

重点重金属排污权储备和有偿交易面向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含再生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六个行业。

201511日之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项目,因国家主要污染物管理要求变更,须确认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的,该现有项目对应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排污权以划拨方式无偿授予,并免于来源说明。相关指标执行“现状管理”。

202111日之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项目,因跨五年规划期国家主要污染物管理类目变更,须确认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该现有项目对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以划拨方式无偿授予,并免于来源说明。相关指标执行“现状管理”。

202611日之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项目,因跨五年规划期国家主要污染物管理类目变更,须确认总磷总量的,该现有项目对应的总磷排污权以划拨方式无偿授予,并免于来源说明。相关指标执行“现状管理”。

第十五条工业领域新(改、扩)建项目涉水污染物排污权不得来源于农业源减排项目,涉气污染物排污权不得来源于机动车减排项目。所有排污权指标均应明确替代来源。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在环评批复前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排污权。

第十六条以下项目或情形豁免有偿交易以划拨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相关指标参照执行“现状管理”

(一)工业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

(二)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项目;

(三)属《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中国体育彩票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7510”行动计划(2023-2026年)》相关项目

(四)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揭榜挂帅制”项目、成果熟化与工程化重大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

(五)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

六)除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开展有偿交易的行业相关排污单位,以及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的重点重金属排污权不在上述豁免有偿交易的范畴。

第十七条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申请暂缓交易,并作出书面交易承诺。承诺中应明确所需新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完成交易的时限。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以“承诺制”预分配指标的方式完成环评审批。

不需变更环评的改、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排污权交易按“交易单价×五年”计算交易总价。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依据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基准价由市政府储备机构参照江西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其他省市近年交易基准价、挂牌价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年度除协议出让以外的成交交易均价,提出最新交易基准价,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交易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基准价未更新前,执行现有交易基准价。

第十九条交易获取的排污权期限为五年。排污单位通过交易获取的排污权,其使用期限自排污许可证首次下达之日起算。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排污许可变更登记续期。获取排污权后五年未实际使用的,不予续期。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排污权禁止以赠予方式转移到其他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兼并的,其排污权指标不超过原分配或交易取得的指标;分立的单位,其排污权指标从原单位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污权指标不得大于原各单位的指标之和。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划拨等无偿方式获得的排污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定产生富余排污权后,应于三十日内按交易基准价向市政府补缴排污权出让金,并提交二级市场转让交易;逾期未提交二级市场交易的,或提交二级市场交易后六个月内未完成交易的,由市政府储备机构发起并完成收储已补缴的排污权出让金予以退还。

通过有偿交易方式获得的排污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产生富余排污权可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或提交市政府储备机构收储;一年内未完成交易,也未提交收储的,由市政府储备机构发起并完成收储。

第二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登记凭证、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经核定的排污权种类、数量、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应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载。排污许可证无法登记的,以交易鉴证书为凭证。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和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应分别注明。除新(改、扩)建项目外,其他排污单位应在所持有排污权情况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排污许可。逾期未申请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发起变更,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

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储备机构收储排污权原则上按照“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有偿收储,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无偿收储”的原则开展。

第二十四条在前述基础上,排污权无偿储备来源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一)排污单位关停、淘汰、取缔等不再排放本办法所明确的交易和储备范围内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或进行改、扩建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超出迁(改、扩)建所需的部分;

(三)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划转至本地的排污权;

(四)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五)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

(六)政府投入废水(气)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或运营、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等获得的污染物削减量;

(七)在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排污权范围内所产生的污染物削减量,以及在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或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形成的对应比例污染物削减量;

(八)其他依法依规可以无偿收储的排污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储备机构收储排污权,应明确来源项目、削减措施、测算依据、测算方法,并分行业、分项目实施储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储备机构应当严把储备排污权“入口关”,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对材料内容存疑的,应通过专家论证、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验证。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收储;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收储。

第二十七条 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待区域削减措施后续落实后,对应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必须纳入政府储备。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无偿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储备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拟无偿收储排污权的信息,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并告知排污单位(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二)公示期满后,由市政府储备机构通过江西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完成收储手续;

(三)排污单位应当自储备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市政府储备机构出具的收储通知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登记单位应主动变更登记对应内容。逾期未申请或未登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发起变更,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储备机构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开展排污权有偿收储。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经一级市场出让方式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产生富余后,以原出让价格由市政府储备机构有偿回收;排污单位在二级市场交易获取的排污权,产生富余后,由市政府储备机构以对应污染物的最新基准价有偿回收。

第三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排污单位向市政府储备机构提出排污权收储申请;

(二)市政府储备机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收储或不予收储排污权的决定;

(三)准予收储的,通过江西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完成收储

手续;

(四)市政府储备机构于收储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开收储信息;

(五)排污单位应当自储备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市政府储备机构出具的收储通知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登记单位应主动变更登记对应内容。逾期未申请或未登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发起变更,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

第五章 排污权出让

第三十二条 出让储备排污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被取缔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应优先投放市场;

)市政府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挂牌价应不低于江西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标准

)出让排污权五年内未使用的,由市政府储备机构强制收储。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本地做大做强。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因工程减排、结构减排方式产生富余的,被市政府储备机构无偿收储的,五年内若该排污单位有新(改、扩)建项目发展需要,在市政府储备中尚有余量的情况下,可在原收储数量和种类范围内,以政府无偿划拨的方式受让所需排污权。相关指标参照执行“现状管理”。

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在产生富余后提交市政府储备机构有偿收储的五年内若该排污单位有新(改、扩)建项目发展需要,在市政府储备中尚有余量的情况下,可在原收储数量和种类范围内,按原收储价格购买所需排污权。

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部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权储备、出让、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止后进行修订,国家及省级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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