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法律 |
市国土资源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
行政法规 |
市国土资源局 |
3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
部门规章 |
市国土资源局 |
4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体育彩票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 |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
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资源局 |
5 |
《中国体育彩票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3]1号)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三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国土资源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本厅调解的民事纠纷。 |
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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