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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出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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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依法行政透明信息公开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出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信息,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示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以下具体内容:

  (一)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处理结果;

  (六)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细化量化标准;

  (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以市局门户网站公开为主,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的程序:行政执法职能科室拟定需公开的信息初稿,分管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局领导批准。信息中心负责录入市局政务网。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行政执法职能科室拟定需公开的信息初稿,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查,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分管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局领导批准。重大行政执法信息还应当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信息中心负责录入市局政务网。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开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内容公开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开。因公开不完整或者公开错误,造成公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开内容。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违纪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职能科室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群众举报本部门职能科室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体育彩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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