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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销售不合格肥料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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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兴国县工商局接到农户钟华淼投诉兴国县崇贤乡廖XX销售给他的“鑫森淼”牌25%的复合肥有质量问题,立即依法对这种复合肥进行了抽样送检。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这种复合肥是肖运海销售给廖XX的,肖XX的行为涉嫌经销了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经报兴国县工商局领导批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