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农业农村局>重点领域>政策法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

在线检阅: 搜索

临时工作机构的保密管理怎么做?

访问量:

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成立了(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专项工作组、工作专班等(以下统称临时工作机构)。作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临时工作机构常常集领导、组织、协调等功能于一体,在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好临时工作机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临时工作机构安全运转,对保障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重大专项工作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从五个方面分析如何加强临时工作机构的保密管理。

明确主体责任提高保密意识

临时工作机构一般跨部门、跨领域,人员组成复杂,日常保密管理要么各部门都来管,要么都不管或者各管一段、前后不衔接。因此,明确责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必须牵住保密工作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保密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这是对所有党政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包括临时工作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一般而言,临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往往由某一个机关单位具体承担,因此,保密工作由该机关单位负责比较符合工作实际。《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这是从制度层面对临时工作机构定密责任主体的明确。对其他保密业务工作来说,承担临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也应当突破个体、部门、地域的限制,切实承担起临时工作机构的保密工作主体责任,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贯彻落实,保障国家秘密安全。

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承担临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往往建有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临时工作机构工作内容特殊、人员构成复杂、原有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一套专门且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以及规范统一的保密工作流程做支撑,很容易产生保密管理的“真空地带”,存在失泄密隐患。

制度建设是保密管理的重要保障,临时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责权明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一套操作性强、内容全面的保密管理规定或操作细则,将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保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如明确临时工作机构涉密人员、定密、涉密载体和设备、新闻宣传等保密管理要求,建立临时工作机构保密工作应急预案等,确保临时工作机构各项保密工作有据可循、有序开展。

梳理定密依据依法规范定密

临时工作机构通常承担多个部门的职能,产生的涉密事项可能需要依据不同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定密承办人和定密责任人在定密过程中,如果对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把握不准确、不完整,很容易造成“有密不定”“高密低定”等情况,甚至发生因定密不当而导致的失泄密事件,因此,临时工作机构应认真梳理相关定密依据,规范科学准确定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这是对所有机关单位,包括临时工作机构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要求。对于临时工作机构而言,应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对可能涉及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汇总、梳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对保密事项范围具体化,编制形成本机构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详细列举可能产生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内容、载体形式、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等,便于承办人和定密责任人定密时“对号入座”,提高定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严格定岗定人加强人员管理

临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来源复杂,且流动性相对较大。实际工作中,有的临时工作机构任用涉密人员审查滞后或缺少审查,日常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也缺少相应的脱密期管理措施,易存在失泄密隐患。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临时工作机构保密管理的核心和关键,也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涉密人员是保密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对象。临时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人员不得到涉密岗位履职。日常工作中,对涉密人员要实施全过程、全方面管理,岗前逐一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岗期间要经常性开展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清退个人持有或使用的所有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严格实行脱密期管理。

及时审核归档做好载体交接

一些临时工作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解散,后续档案管理无人接手,“账随人走,人走账丢”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涉密档案而言,一旦发生丢失、泄密,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临时工作机构务必做好档案管理,尤其要做好涉密档案资料的解密审核和交接工作。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确定的国家秘密,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牵头成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负责解密”。这是从制度层面对临时工作机构解密主体责任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分两个阶段做好解密审核工作。一是临时工作机构正常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和责任分工,对产生的国家秘密定期开展解密审核,建立国家秘密动态管理机制。二是临时工作机构撤销前,要对产生的所有涉密档案开展一次集中审核,对机构撤销后仍需要保密的事项,应会同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研究确定承担后续解密审核工作的部门;对移交档案部门的涉密档案,也应对解密审核情况、后续解密主体等予以说明,确保涉密资料安全稳妥交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