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中国体育彩票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体育彩票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明确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标准,规范补助程序,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年度运营补助、一次性等级评定补助、一次性医养结合补助、年度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养老护理员一次性人才补助、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等。
第三条 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资金补助。
第二章 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第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补助包括年度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人才补助。
第七条 养老机构当年度购买了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按实际投保床位给予每床100元的补助,低于100元的按照投保床位的实际保费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新入职我市养老机构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入职奖补,奖补标准为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2万元、大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4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入职满3年后分三年(第四年按30%、第五年按30%、第六年按40%)发放入职奖励。奖补期间获更高学历的,按其最高学历补助标准给予奖补。奖补期间离开我市养老机构护理员岗位的,未奖部分不予发放。
对新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同一机构就职服务满1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同类性质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在原等级基础上取得更高等级证书的,按更高等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差。
第三章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包括年度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养老护理员一次性人才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年度运营补助、一次性等级评定补助和一次性医养结合补助。
民办养老机构年度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人才补助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十条 重点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等项目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
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已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修、基本具备运营条件并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项目不予补助。不具备护理条件的自理型养老床位,本办法实施后报建的市中心城区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部分、县(市)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300张的部分,以及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合并重组、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不视为新增床位。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的床位每张补助4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机构,可采取机构先付、财政后贴的方式给予贷款贴息,财政贴息时间最长为2年,每年贴息金额按贷款本金余额乘以同期五年期LPR利率的50%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护理型床位,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自理型养老床位,经改造升级达到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可根据新老标准差申请差额补助。
第十一条 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由第三方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可按年度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申请运营补助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予补助。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承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任务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床位不予补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收住能力完好和轻度失能老年人的床位不予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收住的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及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和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一、二、三、四、五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自获得评级证书之月起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收住失智老年人等情形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按《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参与等级评定,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二、三、四、五级等级评定证书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等级评定补助。其中,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修、基本具备运营条件,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机构,等级评定获评二到五级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原等级基础上获评更高等级的,按更高等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差。
第十三条 持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民办医养结合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医养结合补助。
民办医养结合机构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上述标准的70%给予补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补齐剩余的30%。
第四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能够提供助餐服务,配置基本功能设备并符合适老化要求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建筑面积200平米(含)以上5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补助10万元,500平方米(含)以上8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补助15万元,8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项目投资总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第十五条 持续运营满一年以上,配备固定工作人员,能常态化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含上门送餐)服务,每月服务天数不少于20天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申请年度运营补助。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补助3万元/年,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含农村“一老一小幸福院”)每个补助1万元/年。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谁备案、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做好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的审批以及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市县两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县养老服务等相关资金。市本级在中心城区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当地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个人在申请补助资金、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中国体育彩票、资料和凭证。不得通过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双重登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民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停拨补助资金,暂停该机构或设施年度申请资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资助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已拨付补助资金。
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补贴、奖励的,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依法诚信、客观公正履行评估职责的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其登记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补助资金时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补助标准如有与其它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
(三)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四)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应当具备基础护理功能,实现环境无障碍,配备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并按照完全、重度失能人员1:3,中度失能人员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等。
(五)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民办医疗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六)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在社区(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包括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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