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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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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出现役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关心关爱、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逐月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导其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加强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履行党员义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所在党组织每年对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的评定意见,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报到手续的程序。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住房公积金转接、预备役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八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存放工作,建立健全入档、保管、查阅、复制、转接等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建立数字档案。

  第九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提供的参加党组织生活、参加社团、出入国境、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教育引导。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时举行迎接仪式,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定期联系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掌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对患有严重疾病、遭遇重大突发情况等导致生活困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扶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其结合自身优势,在基层治理、稳边固边、国防教育、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发挥服务站点末梢作用,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实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全覆盖。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

  第十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已就业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引导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告知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加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可以遴选政治过硬、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自我服务管理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章 服务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明确责任处(科)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专业化社会服务力量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用于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绩效和领导班子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监督,引导其树牢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意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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