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4.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6.超过上一年度投资实际发生总额10%之后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7.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还款能力,涉重大诉讼、仲裁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合资合作;
8.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9.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水平且无法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
10.不符合中央、省、市经济管控导向的境外投资项目;
11.在高风险或敏感国家(地区)开展的投资项目;
12.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外商业性投资项目;
13.在境外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别监管类
企业以下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备案(核准或批准)。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30%;
3.新设子公司;
4.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包括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
5.境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事项报告类
(一)企业报告市国资委事项
1.当年年度投资计划(每年3月10日前上报);
2.上年年度投资总结分析报告(每年3月31日前上报);
3.存量投资项目信息台账(双月前5个工作日内);
4.自行开展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报告(每年3月底前上报);
5.主业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策的5亿元(含)以上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
(二)市国资委报告市政府事项
主业范围内5亿元(含)以上(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非主业范围内2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