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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纵深推进绩效工资分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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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赣县出台了赣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绩效工资是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即:个人档案工资除基本工资外的部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按乡镇卫生院当年收支结余部分的50%作为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行一级或二级分配至个人,每月核算一次,在次月发放。按收支结余部分的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难以达到全县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的乡镇卫生院,可以适当上浮支出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收支结余部分的80%;因客观原因,无收支结余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结合实际制定发放标准,报县局审核,原则上人均绩效工资每年不超过1.2万元。临聘人员、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的执业医师工资,“三支一扶”人员的生活补贴视同已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其他职工的标准考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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