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和完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推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信访条例》《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信访投诉举报工作暂行办法》(赣环应急〔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网络、书信、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依法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工作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分为生态环境业务类、信访类和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类事项。生态环境业务类事项中,公众投诉举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行为等相关问题,统称“投诉举报事项”,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执法途径处理;信访类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类事项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章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使用生态环境部中国体育彩票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举报平台),将来信、来访、来电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的信访投诉举报信息录入该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开展登记受理、交办转办、调查核实、处理反馈等工作,并整合归集信访系统等其他平台上受理的信访投诉举报信息。
第六条 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接到信访投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举报平台。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明确告知投诉人相关部门的反映渠道和具体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投诉人同时反映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但反映的职务行为问题不明确的,原则上按照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要求和程序调查处理;投诉人明确指出并强调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存在具体问题的,作为信访类事项处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其他相关部门按程序函告或转送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类事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问题类别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处理。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信访中心)统一受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工作。
第三章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流程
第十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按照问题性质和难易程度分别处理:
(一)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属于一般性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通过举报平台转送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者投诉人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反馈意见不满意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办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职责办理业务咨询事项,并根据需要参与联合接访和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转市局职能部门办理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市局职能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形成反馈意见,经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市局公章回复信访中心,由信访中心将办理情况录入系统并依法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跨区域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由所涉及的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已受理但尚未达到办结期限,同一投诉人对同一对象再次投诉的,不重复受理和录入,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和办理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多名投诉人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投诉,或者投诉人对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反馈意见不满意再次投诉的,按程序正常受理并录入举报平台。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受理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并在举报平台上补充完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和被投诉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信访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按照信访投诉举报的来源渠道向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同时将办理和反馈情况录入举报平台。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政务服务12345热线平台等其他管理平台受理转办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时限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涉及的环境问题,要坚持分类处理、标本兼治。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督促被投诉对象立行立改;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到位的问题,责令被投诉对象限期整改到位;对涉及面广、疑难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督促指导被投诉对象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有序推进整改落实,并做好投诉人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录入办理和反馈情况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催办;对办理不规范、内容不全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对已办结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人未再投诉的,应当视情通过电话等方式开展回访,并对被投诉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市局信访中心不定期对信访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严禁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四章 重点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重点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一)同一投诉人使用同一投诉渠道,对同一投诉对象单月重复投诉10次及以上(单日内反复投诉的算1次),或者单月内有5名及以上不同投诉人重复投诉的;
(二)同一投诉人对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反馈意见不满意又重复投诉,生态环境部门办结累计3次及以上的;
(三)涉及网络舆情,媒体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投诉件整改不到位,群众仍在反复投诉的;
(五)其他应纳入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和挂账销号制度。对重点信访投诉举报事项中属于信访投诉积案的,要落实领导带案下访和包案要求。市局信访中心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重点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台账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集中、长期得不到解决、整改难度大的问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攻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攻坚成果。
第五章 通报督办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信访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督办: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录入举报平台的;
(二)未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四)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五)群众反映属实,问题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举报的;
(六)办理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被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的要求和时限向督办单位书面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群众历次投诉举报情况;
(二)对被投诉对象的调查处理及后续跟踪检查情况;
(三)被投诉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与投诉人沟通答复情况;
(五)其他督办要求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信访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其他在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处理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成立专职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信访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和保持队伍稳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和本级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事项,按《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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