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国资产权字〔2019〕79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出资监管企业要提高认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3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认真贯彻32号令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出资监管企业的产权转让或企业增资事项,并报送应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者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子企业,其产权转让或增资行为须由出资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各出资监管企业要认真履行对权限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经济行为的审批职责,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级子企业。
二、规范开展进场交易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该到国资监管部门确定的可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具体公开交易工作,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督,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自行组织32号令中规定的国有资产挂牌交易事项。
三、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制度
为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要全面掌握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情况,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切实做好交易资料的报备和存档工作。每半年终了10个工作日内,应将半年审议决策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包括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和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下同)汇总后报市国资委;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办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统计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市国资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检查或抽查。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对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实施情况建立检查制度,并纳入监管企业内部审计范围,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督职责。在检查工作中,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注意了解和总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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