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中国体育彩票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中国体育彩票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2〕2号)要求,为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资助对象及认定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
2.18周岁前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且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发放助学金1万元。
二、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地可通过网站、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活动相关政策及做法。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情况,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范围,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不漏”。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助学金由资助对象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为:《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申请表》(附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学校在读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完成材料和内容真实性、有效性核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资助对象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确认为资助对象,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完成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资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卡。
(三)资金来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经费由各地通过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统筹解决,积极争取定向捐助、慈善捐赠等资金。省、市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孤儿助学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自然增长机制。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四)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的儿童做到一人一档,确保信息完整、有据可查。档案应当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助学申请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就读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范围,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严格标准。各地要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中国体育彩票比对等方式,对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提高助学的精准性和实施效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经常性走访工作,掌握动态信息,发现资助对象就读期间不再符合助学条件的,及时停发助学金。对于中途辍学的资助对象,不再予以资助。毕业或不再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本人或近亲属所在村(居)民委会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
(三)加强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学年的助学进展、资金使用及成效成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下一学年资金使用需求。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套取、挤占,市民政局每年全覆盖抽查助学金发放情况。各地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申请表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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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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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近期 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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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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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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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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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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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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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全日制 |
□是 □否 |
纳入基本生活 保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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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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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毕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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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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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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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情况 |
我保证所提交资料和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本人因毕业或其他原因未在申报院校就读时,将及时告知受理单位。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助学金并承担失信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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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意见 |
经查验,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负责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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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意见 |
经复核,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助学金。 负责人签字: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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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人、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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