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国体育彩票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市字[2016]8号)精神,现就清理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清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第二条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会费标准额度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三条 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社团会费使用统一收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费收支应公开透明。社团应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社团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涉企社会团体收费和行为一律予以清理:
1、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强制企业赞助捐赠、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强制培训、指定服务的收费;
3、按照产品产量比例、产能收取会费;
4、超业务范围收费;
5、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6、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企业、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向企业会员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
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8、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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