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民政局>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

在线检阅: 搜索

【规范性文件】中国体育彩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量: 12中国体育彩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逝有所安,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国体育彩票印发江西省殡葬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赣民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公共殡葬设施,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禁止转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设施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县(市、区)城投等相关建设单位提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以村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村委会或委托红白理事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以乡镇、中心村为单位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同时,必须取得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

    2、地籍证明、筹建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3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图(含效果图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审批和监管,严禁不现场踏勘,建设标准不把关、不审核,随意审批。凡不符合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尺寸标准,一律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设施建设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避开“三沿六区”,最大限度保持、利用原有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必须一县一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可以单村独建或以乡镇、中心村为单位建设,但要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规划且首期建设墓穴数必须满足当地10年以上丧葬需求。

十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宜超过3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绿化率要达到50%以上。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位前人行道应铺设吸水砖,尽量减少石化、硬化;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统一使用卧碑;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

十二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时,中、低档次墓穴数量不得少于墓穴总数的80%,同时必须无条件保障中、低档墓穴的供应,对城乡特困人群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公益性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宜超过0.25,每层楼安放格位数量由下到上逐层递减,建筑不宜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骨灰存放室净高不宜低于3.3m。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以村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村委会或者委托红白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以乡镇、中心村为单位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凭火化证提供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六条 要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好群众选墓、祭扫接洽服务和墓区环境绿化美化以及安全、防火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十墓区内禁止超标准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骨灰装棺再葬,严禁接纳遗体土葬。

十八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由各地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情况的原则核定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骨灰堂)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并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十九各地发改部门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一律不予定价,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要加强价格政策调控,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价格监督职能,加大对损害群众权益、扰乱价格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殡葬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年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恢复原状。

   凡不符合规划和建设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撤销审批事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公益性公墓内超标准建设墓穴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炒买炒卖、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十四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五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彩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