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赣应急字〔2024〕9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切实加强考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考务人员是指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服务安全生产考试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监考员(含主考官)、考评员、考试系统管理员、考试设备管理员、巡考员等。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全省考务人员。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全省考务人员的日常监管,指导各考试点配备考务人员,负责全省考评员的建库管理,以及选派省级考试任务的监考员、考评员。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及其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考务人员的建库管理、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管,负责辖区内考评员的征集审查、日常管理,向辖区内考试点选派监考员、考评员,指导协调辖区内考试点配备考试系统和设备管理员。
考试点负责考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按要求配备考试系统管理员和设备管理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考务人员除应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外,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等有关规定要求,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经岗前培训合格。
第五条监考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在编在岗干部担任。每场考试应在监考员中选派1人担任主考官,主考官一般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考试机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过与所考评操作项目相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5年及以上相应操作项目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实际操作考评工作,年龄不超过66周岁;
(三)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大专及以上学历;职业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掌握实操考试有关要求与考评标准,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能力,能够科学评判考生实际操作水平。
第七条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及以上信息系统运维工作经历;
(二)熟悉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具备系统运维和系统突发问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考试设备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及以上设备维护工作经历;
(二)熟悉实操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具备设备设施维护和设备设施突发问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巡考员一般由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同志或者上级考试机构相关同志担任。考试系统管理员满足岗位条件可兼任考试设备管理员。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监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和考试监考工作;
(二)核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有关证件,组织考生核验身份及安检;
(三)维护考试秩序,制止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四)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核对、汇总考试成绩并整理归档有关考试资料。
第十一条主考官对当次考试的考务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考务人员任务分工,协调并监督其他考务人员按照考试有关程序实施考务工作;
(二)监督考试过程,维护考试秩序,制止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置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
(三)负责处理考生提出的合理疑问,对监考员或考评员提出的争议作出裁定;
(四)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考试结果上报考核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考评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监考员安排,负责实操考试考评工作,对考评结果负责;
(二)对考试场地、设备、用具、辅材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核验,排除风险隐患;
(三)核验考生身份,全程监督考生实操考试过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操作行为;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并报告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五)严格按照实操考试程序、方法、标准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考核评分;
(六)负责实操考试成绩的整理、核对等工作。
第十三条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前按要求做好考试系统调试和检查工作,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息系统,保障考试系统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调试、维护考场视频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区域无死角,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三)按要求做好考试全过程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的下载与保存工作,及时防范和处理作弊软件等信息化作弊行为;
(四)做好考试系统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中国体育彩票备份保存、日志记录等工作。
第十四条考试设备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前按要求做好实操设备的调试和检查工作,保障实操设备在考试期间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管理、维护和保养实操考试设备,并做好记录;
(三)考试期间全程在岗,及时处理设备故障问题。
第十五条巡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定期对考试点采取现场巡考或者远程视频巡考,将巡考情况向考试机构进行反馈,督促整改到位。
(二)现场巡考应监督检查考场秩序、考风考纪、考务人员履职情况,并如实记录;
(三)远程视频巡考应通过视频监控巡视考场情况并记录,发现考试违纪行为、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通知考试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考务人员选用
第十六条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监考员,鼓励市级考试机构组建兼职监考员队伍。
第十七条每个实操考试科目应当至少配备1名考评员。实操考试使用AI考评设备的,可不配备考评员。
第十八条考评员由个人向市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市级考试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按程序报请省级考试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省级考试机构对审核通过的考评员拟任人选,分批分类组织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纳入全省考评员库。
第二十条市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本地监考员库、考评员库,监考员、考评员原则上应当从监考员库、考评员库中通过轮流排班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派。
第二十一条监考员、考评员应当服从考试工作安排,如不能参与考试任务,应当提前24小时向考试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级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设在县(市、区)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工作,承担设在县(市、区)考试点监考员、考评员选派任务。
第二十三条选派监考员、考评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监考员、考评员与考生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考试机构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由考试机构支付兼职考评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费中“巡(监)考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考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务人员档案。档案主要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工作履历表等有关材料。不再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档案应当延长保管6年。
第二十六条市级考试机构及各考试点考务人员信息应当向省级考试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考评员实施动态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发现考评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考务工作、考评能力不足或其他不宜担任考评员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试机构取消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考务人员原则上每5年应当轮训一次,由省、市考试机构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开展。
第二十九条考试期间,考务人员应当着统一服装并佩戴统一制发的证件,考评员全程佩戴记录仪。巡考员应当定期对考试点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
第六章考务人员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考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礼品、礼金和其他形式的馈赠,严禁参加可能对考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监考员、考评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无故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做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情。其他人员未经监考员同意不得随意进入考场内,确需进入考场进行系统、设备故障排除等服务保障作业的,应当在监考员监督下进行,处理完毕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考试时间;
(二)未按要求核验考生身份;
(三)监考人员同时离开考场,未全程监督考试过程;
(四)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
(五)隐瞒不报应当回避情形;
(六)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行为多发频发;
(七)纵容、协助他人考试作弊,或违规泄露考题、答案;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考评员,将违法违规行为向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一)一个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服从考试机构工作安排;
(二)未严格按照标准评分,或在评分中失职失责,出现明显错评、漏评或“放水”行为;
(三)违反回避原则,故意隐瞒不报;
(四)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并向监考人员报告;
(五)纵容、协助他人考试作弊,或违规泄露考题、答案;
(六)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等中国体育彩票;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考试系统管理员、考试设备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工作职责和情节轻重,对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处分,对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一)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考试设备;
(二)考试系统或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未按要求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
(四)私自泄露或外传考试点系统设置;
(五)违规泄露考题、答案或违规篡改考试系统中考试成绩;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巡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巡考职责,巡考走过场;
(二)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未及时记录并上报;
(三)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
(四)纵容、协助他人考试作弊,或违规泄露考题、答案;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厅宣教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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