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5年5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军事设施保护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为服务强军兴军、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现就《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军事设施是国家武装力量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托,是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深入贯彻中国体育彩票强军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回应三方面现实需要。一是服务强军目标的迫切需要。当前,国家安全形势深刻演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江西境内军事设施众多,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防控安全风险方面任务艰巨。《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解决地方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口,更好地服务强军目标。二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安全保密问题频发,《条例》对调研发现的诸如军用土地权属纠纷、军用机场周边建筑物超高超近、军事设施周边无人机“黑飞”、军用管线遭到施工损毁等现实问题逐一作出回应,有助于提升我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法治水平。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迫切需要。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有的军事设施周边成为经济开发和城市发展热点区域,对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多、难度大,《条例》通过制度设计较好地统筹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主要内容
《条例》包含总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协作共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方针原则、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基本权利义务、表彰奖励等。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动员部门组成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保密、国家安全、通信管理、民航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构建“省市县三级管理+军地协同+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保护范围主要对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两区两范围”),以及军用机场净空、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军用管线、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等军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撤销、调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或细化。对“两区两范围”划定、调整要求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当地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同时明确“两区两范围”警示标志的制作、设置、维护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保护措施主要对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军用管线以及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范围等重点保护区域设定全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全方位、全链条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特别是对新技术运用对军事设施保护影响作了明确限制。一是针对无人机“黑飞”,《条例》规定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内,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二是针对私装监控摄像头,《条例》规定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三是对网络泄密,《条例》规定禁止非法复制、传播有关军事设施信息。
协作共管主要对军地需求落实运行制度、军地双方征求意见制度、军地协作事项要求、群众权利受损补偿政策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或细化。明确军地双方征求意见应当通过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细化征求事项、征求流程、责任主体以及争议解决路径;政府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共同制定军事设施具体保护措施,对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可以委托当地政府保护;因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补偿政策。
法律责任主要对近年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管制空域内频繁出现的“黑飞”问题,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作了相关规定。
四、有关名词解释
(一)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此外,还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二)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三)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四)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是指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根据军事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在禁区外围划定的安全控制范围。
(五)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是指根据作战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
(六)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站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七)军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证军用飞机(含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八)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是指为保证军用无线电收(发)信、侦察、测向、雷达、导航定位等固定设施正常工作,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九)军用通信、输电线路,是指军队使用的电力输送传递设备:
1.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十)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地面或者地下、水下输油、输水、输气管道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计量站、处理场、油库、阀室、标志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十一)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公路干、支线和铁路干、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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