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彩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动防)罚〔2025〕7号 | 南康区栖柚记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 南康区栖柚记宠物用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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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辉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开始生产涉案品名为精油驱虫项圈的被举报宠物驱虫项圈,并只通过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的爱立猫宠物用品店进行线上销售,未有其他销售渠道。自2023年9月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的爱立猫宠物用品店共计销售涉案精油驱虫项圈368笔、销售金额2153.89元,买家申请退款74笔、退款金额430.91元,实际销售成交294笔、销售金额1722.98元,违法所得1722.98元。同时根据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精油驱虫项圈平均销售价格5.8元/个计算,剩余未销售的752个涉案精油驱虫项圈货值金额为4361.6元。综合上述,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涉案货值为6084.58元(已销售假兽药货值1722.98元+未销售假兽药货值4361.6元),违法所得1722.98元。在《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供有关生产涉案精油驱虫项圈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明材料,结合涉案精油驱虫项圈的包装上未标注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的情形,根据国家对兽药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未经生产许可、批准生产按兽药管理范畴的涉案精油驱虫项圈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 |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也未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事实,故综合裁量后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货值金额2.8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中中国体育彩票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第一条第(二)项:“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货值为6084.58元,未达到前述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对其生产涉案精油驱虫项圈所使用的断料机、打孔机及封装机未予以没收。 因本案罚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经本机关2025年6月11日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决定,一致同意维持《中国体育彩票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市农(兽药)罚告听〔2025〕7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未销售的752个成品精油驱虫项圈、5筐半成品精油驱虫项圈、16卷PVC材质项圈带、1瓶已使用的香茅油、1091个被举报驱虫项圈空包装、1把生产用注射器; 2.处涉案兽药货值6084.58元3.5倍罚款,即处罚款21296.03元; 3.没收违法所得1722.9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3019.01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体育彩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彩票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中国体育彩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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