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据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及《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赣民字〔2020〕51号)进行。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流程
1.自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指导有意向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37276- 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自评。
2.申报。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情况,需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省、市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附件),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3.初审。省、市评定委员会对评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4.评定。省、市评定委员会邀请专家对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开展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5.公示。省、市评定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报市民政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复核。公示期无异议的,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发布公告,并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市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市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申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省、市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业务办理部门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办理时限
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发布年度等级评定计划安排,组织养老机构统一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五、咨询电话
0797-89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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