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补贴名称 | 补贴依据 | 补贴对象 | 申请条件 | 补贴内容和标准 | 补贴方式 |
建设补贴 | 《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 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 (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卫生、防疫、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 (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从取得许可证书之日起算。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 (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4000元。 | 由机构向所在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机构账户 |
运营补贴 | 根据实际收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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