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赣县区商业北巷、原商业局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有不同意见、建议的,有权在2023年10月18日前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梅林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可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赣县区商业北巷、原商业局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单位:中国体育彩票市赣县区梅林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赣县区梅林镇兴农路2号
联系人员:骆传勇
联系电话:0797-4432110
中国体育彩票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赣县区商业北巷、原商业局大院棚户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对赣县区商业北巷、原商业局大院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县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赣县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梅林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截止至2023年12月15日,第二阶段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可以获得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私有住宅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户搬迁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补偿。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每月800元/户的按每月800元/户补偿。
(4)补助及奖励
①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②按时搬迁奖: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24年1月16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③购房补助:凡在征收补偿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签约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可以获得下列补偿、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户搬迁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发放。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过渡期限为三年,临时安置补偿第一年按800元/月?户,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递增100元/月?户。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奖励
①差价奖励: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
②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按约定时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2024年1月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③按时搬迁奖: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24年1月16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按实际签约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5)房屋安置
房屋安置实行期房安置。
①安置对象
选择货币补偿但自愿按优惠政策购房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
②安置地点
位于周坑开发带地块,东至文德家园,南至周坑安置区1期,西至源盛公园里,北至周坑安置区2期,最终以规划红线为准。
③安置原则
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Ⅱ、附属房不予安置;
Ⅲ、被征收人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
④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二)私有商业店面及住改非房屋的征收
1.私有商业店面的征收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商住用途的房屋但未明确标注商业面积的,按该房屋临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认定为商业店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标注商业面积的,以证载为准。
征收私有商业店面,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获得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商业店面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商业店面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800元/户的补足至800元/户。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④装修补偿及奖励、补助。参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以获得下列补偿、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店面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谁先签约并按时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最接近值选择的原则安置店面。
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商业店面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800元/户的补足至800元/户。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④装修补偿及奖励。参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2.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补偿(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装饰装修补偿和按时搬迁奖)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该补偿资金的分配由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协商解决,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暂缓支付该奖励资金,但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时间搬迁腾房。
(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
1.对被征收产权单位、产权人房屋的补偿
(1)未改制或改制不到位的企业(单位)房屋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企业(单位)房屋已收归国资办管理的,由国资办与征收实施单位完善征收手续(不予补偿)后,房屋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产权经过房改已转移到职工名下的房屋,对其企业(单位)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有住宅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先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再按本方案私有住宅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2.对公房承租人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奖励
原属本企业(单位)职工并由企业(单位)分配、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在公房被征收时可以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相应奖励。公房在征收时已经转租、转让或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偿
给予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费补偿,标准按承租人租住房屋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户搬迁补偿费按面积计算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一次性发放。
(2)临时安置补偿
给予承租人三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承租人租住房屋主房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一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面积计算每月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计算。
(3)按时搬迁奖励
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承租人6000元/户的奖励;2024年1月16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4)保障性房屋安置
公房承租人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在廉租房、公租房中安置,不轮候。具体申请条件、安置户型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3.对承租商业公房经营的承租人搬迁补偿和过渡期补助及奖励
与房屋产权企业(单位)签订了正式租赁协议并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正常营业的承租人,在公房被征收时可以获得搬迁补偿、过渡期补助及相应奖励。;公房在征收时已经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偿
给予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费补偿,标准按800元/户。
(2)过渡期补助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距离店面租赁到期时间不足三个月的,给予承租人按未到期时间2000元/月的补助;距离店面租赁到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但不到一年的,给予承租人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距离店面租赁到期超过一年的,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租赁期已届满或已超过协议约定租赁期的,不予过渡期补助。如预收了承租人租金的,由预收单位按减少的租期相应租金(以实际搬迁腾退店面日期为准)予以退回。
(3)按时搬迁奖励
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承租人6000元/户的奖励;2024年1月16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
1.由原单位批准统一建设的生活配套附属房(未办证)的征收,按建筑面积砖混结构4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2.由原单位批准自行搭建的生活配套附属房(未办证)的征收,按照自建户用附属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六、保障与监督
1.政府及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赣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区住保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797-4442999,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要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后的情况进行审计。
6.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按《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该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进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
3.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解除抵押权,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4.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自建户用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自建户用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1 |
附属物 |
平方米 |
290 |
砖混 |
230 |
砖木 |
|||
150 |
土木 |
|||
2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3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4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5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6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7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8 |
手压井 |
口 |
10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每户限补一座;③废弃的不予补偿。 |
9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10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11 |
化粪池 |
个 |
1000 |
|
12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
|
13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14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15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6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17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18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19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20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21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22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3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4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毫米以下。 |
25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26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27 |
电话 |
户 |
158 |
迁移。 |
28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29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30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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