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动办发〔2023〕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江西省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指引》,规范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江西省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的设施和接入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 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T 36-066-2021)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相关规范标准和有关防护功能、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安装充电设施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内部电源。单个充电设施额定功率不得大于7KW。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新受理施工图审查的新建居住项目,人防工程内机动车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
第六条 安装使用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门框墙、临空墙、隔墙上任意开孔,严禁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 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螺栓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墙体结构),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第八条 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门框墙、临空墙、隔墙上开孔,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其他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充电设施使用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
第九条 充电设施宜设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安装位置合理,便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
第十条 不得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的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妥善保护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依法追究充电设施使用人、充电设施施工单位等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安装企业或供电企业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设施的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按照安装前的约定处置。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充电设施使用人应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主要有: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用电设计方案、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交一份给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本《指引》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